車輛購置稅沒交,不能發(fā)牌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前,應當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持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沒有完稅證明、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號牌。
汽車購置稅是對在中國購買規(guī)定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是由汽車購買附加費演變而來的。汽車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買(包括購買、進口、自產(chǎn)、贈與、有獎或其他方式取得和使用)應稅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nóng)用運輸車,稅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