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輕微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流程一般是這樣的。
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記下車輛牌號和聯(lián)系方式。
如果是輕微財產(chǎn)損失交通事故,無需報警,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xié)商處理,在事故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后,盡快撤離現(xiàn)場。
但有以下情況的違章車輛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追撞前車尾部的;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紅燈亮時,繼續(xù)通行的;逆向行駛的;向后倒車或溜后的。
交警到達現(xiàn)場后,如果肇事者未逃逸且不需要檢驗、鑒定的,10 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鑒定的,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 3 日內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 20 日內完成,檢驗、鑒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且最長不超過 60 日。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jù)。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如果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 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 3 日內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么維持原決定,要么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 10 日內出具新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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